基本养老保险多重缴费的处理办法
1、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重缴费。
(1)2014年10月1日以后多重缴费的处理。
对于按政策规定原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又纳入改革后新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重复参保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其中统筹基金退还原参保企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参保企业退还职工本人(原参保企业已经不存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职工本人);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重复参保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还本人。
(2)2014年10月1日以前多重缴费的处理。
对于按政策规定原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又纳入改革后新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原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按规定应计算为改革后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本人退休前,由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相关部门提前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原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转移归并至退休前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省内只转关系不转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重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有关规定办理跨险种制度衔接手续。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3、企业养老保险多重账户的合并。
对于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已形成的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归并。对于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已形成的多个账户发生的缴费,且同一缴费时段存在重复缴费的,其个人账户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归并,重复缴费按人社部发〔2010〕70号政策规定进行清退。
耒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