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案例回放】吴某应聘于一家家具公司。几天后该公司通知他去签订合同,合同有七八页之多,近百个条款。吴某准备把合同拿回家仔细看后再签,但对方不同意。吴某考虑再三,最终未在合同上签字。吴某认为,重新选择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各种招聘此起彼伏。招工,求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约定,一份份劳动合同的签订将为这些奔波划上句号。本来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劳资双方权益的“双赢”,但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下,这种双赢的结果却常常难以实现。拿吴某的情况讲,人家反复修订了多少天的合同文本,现在刚刚拿到劳动者手上连通读以便的时间都没有,马上就让签字。面对“我说了算”这样的霸王条款,又要使劳动者不至于丢掉饭碗,能否用简捷一些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利益吗?
【律师支招】 1、面对“我说了算”这样的霸王条款,又要使劳动者不至于丢掉饭碗,一个最简捷的方式是要求合同一式两份,自己得到一份,然后拿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劳动合同鉴定部门,请求予以检查一下,是否有违规条款。凡是违规条款,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条款。现在监察部门可以接受劳动者的匿名举报,这样就不怕单位打击报复而丢饭碗了。这样还可以防止“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2、现在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押金合同”、“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生死合同条款逃避责任。事实上即使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也应该是无效条款。
借用“竞业限制”迫使职工签订“卖身合同”。如: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面对这样的合同,作为劳动者一方,要看“限制的是否有道理”。超过应该限制的范围,即使签订了,也无法履行,实际上行同虚设。【律师提醒】对于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等一定要仔细推敲,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不能拿来看都不看就签字,签完字,自己都不知道合同里有什么内容。
尤其是文化程度低一些的劳动者,最好让别人帮助念念,推敲一下再签字不迟。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劳动者应当全面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
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和能否取得到其他待遇问题,包括自己解职权利行使的时间问题。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明确,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决定承担责任的后果,求职者要慎重研究其是否合法、合理、公平,避免日后承担巨额赔偿金。
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用计算依据,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发放计算标准。在约定时必须写清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会处在举证不力的不利地位。
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 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中规定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