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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停工治疗返厂被开除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付赔偿金
来源:耒阳人社局 日期:2019-12-02 浏览

匡某已年过五旬,在耒阳某制品厂从事车间操作工已11年, 2014年上半年因皮肤溃疡停工治疗,治愈后返厂上班,厂方管理人员考虑其年纪偏大,“好心”劝其回家休养,既不安排其岗位,也不发放工资,匡某与厂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其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厂方按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匡某并无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厂方因为处理不当令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解除状态,仲裁委依法支持匡某请求厂方按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万余元的仲裁请求。裁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仲裁员提醒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且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中包括支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的补偿费用,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般情形下,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耒阳人社局 熊辉